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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下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12-16 09:38:00  |  【打印】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将实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等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据了解, 汉水,古称沔水,与长江、淮河、黄河并称为江滩河汉,全长1577公里,是长江最大的一条支流。襄阳是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其中汉江襄阳段全长195公里,流域面积1.73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市面积的86.6%。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向汉江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安装规范的排污口标志牌,建立污水排放台账。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排污口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

同时,《条例》要求,汉江流域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的活动等。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建材等产业应进入符合规范的工业集聚区。

《条例》规定,汉江流域禁止新建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汉江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方式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

违反《条例》规定,向汉江或地下水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全媒体记者:梁鹏

编辑:陈政 / 校对:陈丹

责编:曾雄飞 /  审核: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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