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相关规定,社会组织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会会费收取标准,提高服务会员水平,特制定本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4、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5、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6、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二、会费交纳办法
1、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单位按年度交纳当年会费。
2、普通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或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
3、自交费之月起至第二年的对应月止为一年的会费期,会员证有效期为5年。
三、会费的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2、为表彰所设立的奖励基金;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费;
4、学会常设机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5、其它正当开支。
四、会费管理制度
1、会费的收支纳入学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理事会审定;
3、学会财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根据学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日常费用开支由学会秘书长审批,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五、其他
本办法经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