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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16 15:48:47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襄阳市生态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XIANGYANG SOCIETY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缩写为XYSEES,(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襄阳市生态环境科学学会的性质:学会是由全市生态环境科技、环境工程技术、环境教育、环境管理、企业环保工作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关人士及单位团体等(以下统称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发挥学科交叉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助力襄阳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绿色低碳生态襄阳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襄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学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学会召开150人以上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30万元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30万元以上研究课题或调查课题,接受5万元以上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学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学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学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春园路15号火炬大厦4楼401室,邮政编码:44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针对襄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生态环保领域的学术交流,举办论坛讲座等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图文资料,宣传党委政府促进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生态环保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举办生态环保科技业务培训、交流座谈等活动,组织生态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为会员提供生态环保信息、技术、业务咨询等服务。
(三)组织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准确把握科技动向,落实政府相关政策,组建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环保领域专家库;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
(四)收集、传递国内外生态环境科技与市场信息,引进、推介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环保科技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五)联系生态环境科研机构和人员,为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减排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提供科技中介服务。
(六)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进行课题和项目的调研、评估和论证,开展环保相关评审、审核、认定和鉴定服务,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搭建服务平台。
(七)反映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政府和社会推荐在生态环境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会员。
(八)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专家参与司法鉴定服务。
(九)完成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工作任务;完成市科协和省环境科学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十)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乡村振兴,以及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等,开展社会服务和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学会实行会员制。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一)、(二)条及(三)至(六)条中任意一条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生态环境科技领域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
(五)单位会员应为本市重视和支持生态环保事业、对生态文明建设有所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组织法人,侧重于机关团体、科技组织、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六)个人会员应为本市生态环境科技、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或从事生态环保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者;或热衷于生态环保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实业家和对生态环保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社会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益;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学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优先获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学会安排并确认的工作;
(四)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乡村振兴、基层生态环境治理。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每五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不参加登记视为自动退会;学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学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为200-300个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为301-500个的不少于1/3;会员数量为501个以上的不少于1/4〕。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每届学会任务;
(七)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学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学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聘任或解聘学会秘书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以线上投票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学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3人,秘书长1人。学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理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以线上投票进行表决。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组织学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建议政府和会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六)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人选从学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学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学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会设立有党组织,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学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学会聘请大力支持我市生态环保事业发展,有威望的领导和科技专家若干人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三十四条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学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了解会员的活动情况,及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学会党组织
第四十条 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襄阳市生态环境科学学会成立党组织,加强学会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的有关部署;
(二)指导和推动学会党建工作;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三)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会党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参与学会领导班子、理事会拟任人选的讨论研究;
(五)列席学会召开的理事会,出席学会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参与学会重大决策;
(六)督促指导学会按期换届,必要时提议召开理事会组织换届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及相关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学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学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学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学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理事会决定。学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与学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7日第二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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