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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16 15:48:47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襄阳市生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XIANGYANG SOCIETY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缩写为XYSE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企业环保工作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关人士(以下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以及单位团体等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把襄阳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集约、高效、生态型绿色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襄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襄阳市民政局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襄阳市民政局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襄阳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襄阳市民政局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西路特1号,邮政编码:44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针对襄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工作,准确把握科技动向,落实政府相关政策组建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环保领域专家库;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为政府及相关领域部门当好参谋。
(四)收集、传递国内外生态环境科技与市场信息,引进、推介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环保科技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五)联系生态环境科研机构和人员,为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减排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提供科技中介服务。
(六)反映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政府和社会推荐在生态环境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会员。
(七)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进行课题和项目的调研、评估和论证,开展环保相关评审、审核、认定和鉴定服务,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搭建平台。
(八)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专家参与司法鉴定服务。
(九)完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转移给本会的工作任务;完成市科协和省环境科学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一二条及三、四、五、六、七任意一条: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五)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衷于环保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实业家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七)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者。
凡重视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对生态文明建设有所贡献、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机关、科技组织、学术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和单位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老会员每五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不参加登记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每届学会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市科协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组织学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建议政府和会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七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党组织,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本会聘请大力支持我市环保事业发展的领导和有威望的科技专家若干人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了解会员、会员单位的活动情况,及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前,应将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相关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襄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襄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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